刑事法律援助(刑事法律援助制度)

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活动进行指导监督,确保办案质量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实施奖励和惩戒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协调,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,促进刑事法律援助有效开展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的规定同时废止;刑事案件中,法律援助是存在的...